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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行使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发布时间:2013.04.22 来源:
 

所谓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包括:

在先商标权

姓名权

肖像权

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著作权

厂商字号权-商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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