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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专利等同侵权判定难题

发布时间:2013.04.22 来源:
 
等同特征如何认定?禁止反悔如何限制等同侵权的适用

  等同特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产品或者方法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上看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该产品或者方法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也构成侵权。

  “等同特征的认定应当宽严适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认为,可以从专利的类型方面考虑等同特征认定范围的宽严程度。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高,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要求要低一些,故可以考虑发明专利的等同范围可适当大一些,而实用新型专利的等同范围小一些。另外,可从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是发明点考虑技术特征等同范围的宽严。对于发明点特征,发明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更多,应给与更大等同范围的保护。

  “等同特征的认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根据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而对等同特征作出较宽或者较严的认定。”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尹新天认为,特别是到了侵权阶段,实用新型专利可能还经过了无效审查程序,其价值也不一定比发明差,若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等同特征认定要求严一点,可能不太合适。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发明点,并不易确定。如果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点,相对于不同的对比文件,发明点往往并不一样。从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是发明点来考虑技术特征等同的宽窄,实践中可能会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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