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风险管理 - 企业合同风险及其管理

合同的订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存在风险

发布时间:2013.04.19 来源: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会事,二者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去有区别。合同签订之后,有可能是处于效力待定的一个状态,这种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这种合同是由于主体不适格造成的。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万一对方不适格但已签了合同,就需密切注意是否有人追认或是要求限期追认,或声明已订立的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如下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如下: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版权所有:苏州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11007079号  Email:zgruntian@163.com
咨询电话:13646211866\0512-68275925\025-68697136
网站技术支持:苏州智人网络